失去权利前须知!每个人都应了解的“土地”法律
1. 土地买卖必须订立“书面合同”并在土地厅登记
- 土地买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,并在土地办公室登记
- 如果只是写合同而没有登记,视为无效
2. 没有产权文件的土地,不能出售或转让所有权
- 如 S.P.K. 土地 / P.B.T.5 并非“地契”
- 可用于耕作,但无权合法转让所有权出售
3. 租赁土地超过 3 年,必须登记
- 如租赁合同超过 3 年但未登记,仅 3 年有效
- 为确保权益,应前往土地办公室正确登记
4. 占有土地超过 10 年,可主张“取得时效”
- 如和平、公开、连续占有土地 10 年
- 可向法院起诉申请取得地契(需证明多项条件)
5. 法律保护无出路土地所有人的“必要通行权”
- 如拥有土地但没有进出道路
- 可依《民商法》第 1349 条,向相邻土地要求“必要通行权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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